“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”,污染環境是要負法律責任的。大連某倉儲公司員工于某某工作時,擅自打開不具備處理重金屬功能的設備直接排放含鋅污水,導致環境嚴重污染。金州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,被告人于某某污染環境罪,對其判處緩刑,并處罰金。此案于今年7月10日生效。
于某某是大連某倉儲公司化驗員,負責公司污水處理水質化驗。2017年4月21日凌晨3點,值班的于某某發現污水站內污水已溢出地面,按照公司正常處理措施,員工應使用具備處理污染功能的設備處理完污水,達標后再行排放。然而,于某某擅自打開不具備處理重金屬功能的一號污水處理設備,將含有重金屬鋅的污水直接排放。當天白天,金普新區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在該公司檢查時,發現排污口重金屬鋅超標,經環境監測部門監測,數據表明該公司污水總排放廢水內含鋅含量超過國家《污水排放標準》的規定標準值58.4倍。此案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,于某某接到警方傳喚電話到案,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。而涉案公司經過整改,已自行廢除掉不具備處理重金屬功能的設備。案發后,由區環境保護局監測,污水排放達標。
庭審時,被告人于某某認罪。法庭認定其為自首。法庭表達觀點:被告人明知是有毒物質而排放,嚴重污染環境,侵犯了國家對危險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,構成污染環境罪。其為自首,依法從輕處理。認罪態度好,認定確有悔罪表現,適用緩刑。金州區法院一審判決,犯污染環境罪,對于某某判處拘役3個月,緩刑6個月,并處罰金1.2萬元。于某某服判,繳納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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